一、“贵州茅台”、“茅台”等商标系声明人的注册商标,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。声明人已将上述商标依法许可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使用,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。茅台集团下属各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,除“贵州茅台酒”外,仅有“茅台王子酒”、“茅台迎宾酒”、“茅台不老酒”和“茅台醇酒”几个系列产品使用“茅台”商标,其余产品均未在产品名称、外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“茅台”商标。茅台集团各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,只有“贵州茅台酒”才能简称为“茅台酒”。
二、声明人提醒相关机构立即停播相应广告,并及时联系声明人磋商善后事宜,否则,声明人将依法采取有效手段,追究相应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侵权责任。
三、声明人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消费时需仔细甄别,留意外包装盒和酒瓶上的产品名称,避免上当受骗。如发现盗用、滥用声明人知识产权的广告宣传行为,请积极向声明人提供线索;如已受虚假广告误导并造成经济损失的,请注意保留证据,可选择向消费监管机关投诉举报,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当事人赔偿,若有必要,声明人将提供相应的协助。
四、声明人将进一步规范自身及下属企业产品推介行为,与社会各界一起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断努力。
特此声明。
茅台集团